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8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郑文红与杨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红,杨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097号原告:郑文红,农民。被告:杨虹,农民。原告郑文红与被告杨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间,被告杨虹向原告借款12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被告立即还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应有明确的被告及被告的准确地址。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文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树国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阚景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