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郑文红与杨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红,杨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097号原告:郑文红,农民。被告:杨虹,农民。原告郑文红与被告杨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间,被告杨虹向原告借款12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被告立即还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应有明确的被告及被告的准确地址。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文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树国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阚景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