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娜娜与田丽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娜娜,田丽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641号原告刘娜娜,女,汉族,1987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强、叶静辉,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丽娟,女,汉族,1975年4月22日出生。(缺席)原告刘娜娜诉被告田丽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娜娜的委托代理人叶静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展览路金太阳大酒店东门面房(即痘甲净生活馆)租给原告,租期一年(自2015年5月15日到2016年5月14日止),租金叁万玖仟元整,并收取原告设备转让费四万二千元。当日原告即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了被告。2015年6月1日房屋的真正房东洛阳经济开发区金太阳大酒店找到原告,告知原告:被告并未和其续签合同更无权转租该房屋,要求原告立即腾退房屋,不得继续在此经营。为此,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协商处理此事,被告一直推脱不见。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8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丽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被告田丽娟(即甲方)与原告刘娜娜(即乙方)签订转让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展览东路金太阳大酒店东门面房痘甲净生活馆屋内装修设施及设备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42000元。甲方已收从2015.5.15号—2016.5.14号(一年)房租叁万玖仟元正。甲方:田丽娟乙方:刘娜娜2015年5月23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刘娜娜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田丽娟支付了转让费及租赁费共计81000元。2015年6月1日,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太阳大酒店(以下简称金太阳大酒店)向原告刘娜娜发出通知,要求其停止经营腾退房屋,通知内容为:田丽娟与我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第十条明确约定,未经我公司同意不得转让他人经营,现田丽娟私自转让一事,我公司不予承认,特通知现经营户立即停止经营,腾退房屋。另查明,2013年5月15日金太阳大酒店与田莉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由田莉娟承租前述的门面房经营痘甲净美容,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5月14日,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田莉娟)不得私自转让他人经营,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甲方(金太阳大酒店)同意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经向金太阳大酒店核实,承租人田莉娟曾向其表明过要将商铺交由他人经营,但其已告知田莉娟该店铺不能转租。该承租人田莉娟(女,汉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村镇石罢村,身份证号:××)与本案被告田丽娟的身份信息不一致。洛阳市公安局伊滨派出所于2016年4月18日出具证明,称经河南人口信息网比对,田莉娟与本案被告田丽娟疑似重户。因本院合法传唤,本案被告田丽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院无法查实田莉娟与本案被告田丽娟是否是同一个人。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被告田丽娟未经金太阳大酒店的同意,与原告刘娜娜签订转让协议,被告田丽娟的行为应属无权处分,在金太阳大酒店追认之前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应属效力待定的合同。因金太阳大酒店已明确表示对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不予承认,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刘娜娜与被告田丽娟于2015年5月23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田丽娟返还转让费和租赁费共计81000元,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田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院依法确认原告刘娜娜与被告田丽娟于2015年5月23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二、被告田丽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娜娜转让费及租赁费共计81000元。本案受理费1825元、保全费830元,由被告田丽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丽君审 判 员 张 静代审判员 李改飞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