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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9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亿高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9461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亿高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法定代表人高瑞峰。被执行人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吴永平。申请执行人昌黎县亿高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225民初338号,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和玉国执行员  崔文章执行员  马守国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