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747号本院对原告王瑞伏、肖桂平、王金花、王金浩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16)冀1028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六页倒数第二行原文为“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现更正为“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代理审判员 史铁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