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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彦顺与中共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彦顺,中共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字第00946号申请执行人:徐彦顺,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中共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