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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重庆西部书刊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李德言、陈綦江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言,重庆西部书刊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陈綦江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西部书刊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87号。法定代表人:李理。原审被告:陈綦江。上诉人李德言因返还公司证照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105民初29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在渝中区,本案应由渝中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返还公司证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属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