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章华保与陈晋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华保,陈晋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4民初565号原告:章华保,男,汉族。被告:陈晋光,男,汉族。原告章华保诉被告陈晋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晋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租赁关系,被告陈晋光承包XX学院培训中心大楼装修租赁期间,于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3月26日止,租赁原告手脚架及材料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0480元,被告承诺于4月3日前全部付清,现租赁时期已过,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及损坏材料共计1048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装修工程需要,自2015年9月24日起向原告租赁手脚架等设备。2016年2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手脚架租金8580元,约定租金于4月3日前全部付清,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双方在2016年3月26日再次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租金及损坏材料1900元,两次结算合计被告共欠原告租金及损坏材料款10480元,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尚未支付。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欠账单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经双方核对账目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总计欠原告租金及损坏材料款1048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晋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章华保支付租金款人民币10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由被告陈晋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游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