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弥冰与边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冰,边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弥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边欣,女,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2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边欣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弥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733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4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弥冰发现被执行人边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