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邓世仓与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世仓,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邓世仓。被执行人: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邢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邓世仓与被执行人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9300.63元,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浙锻路128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另行设有抵押(另案在司法处置),除外,被执行人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之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西门冲片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16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栋(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