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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5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有、李聪等与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李聪,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275号申请执行人李有,男,汉族,1957年9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李聪,女,汉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李有、李聪申请执行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之前协助原告李有、李聪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5号楼1单元10层中南户房屋(备案合同号08280511)办理到原告李有、李聪名下,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李有、李聪承担。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李有、李聪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5号楼1单元10层中南户房屋(备案合同号08280511)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有、李聪名下。二、申请执行人李有、李聪可持本裁定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