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燕海峰与被执行人高晓文、赵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海峰,高晓文,赵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37号申请执行人燕海峰,男,蒙古族,公务员,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高晓文,男,蒙古族,公务员,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赵艳华,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燕海峰与被执行人高晓文、赵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2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燕海峰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燕海峰以被执行人高晓文、赵艳华住址不详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28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