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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372号原告李某。被告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252元。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