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甘传贵与高述孝、梁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传贵,高述孝,梁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4号申请执行人:甘传贵,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高述孝,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梁秀,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传贵与被执行人高述孝、梁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述孝、梁秀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765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于海军执行员 孟 聪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