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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44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保来与任士旺、李思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来,任士旺,李思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424-1号申请执行人:张保来,农民。被执行人:任士旺,农民。被执行人:李思霖,农民。本院在执行保来与被执行人任士旺、李思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提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术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