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黄盛华与百色阳光新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盛华,百色阳光新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黄盛华,男,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百色阳光新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右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百右劳人仲裁字(2013)第3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百色阳光新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百色阳光新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黄盛华支付补偿金1350元及两倍工资差额12771元,合计141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盛华与被执行人百色阳光新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执行款已通过本院强制扣划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3)第30号仲裁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长 覃绍泽审判长 蔡启昌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俞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