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伟东与乔为、邰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东,乔为,邰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民初823号原告:李伟东。委托代理人:冯青涛,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诺,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为。被告:邰娅。原告李伟东诉被告乔为、邰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东的委托代理人冯青涛、张诺,被告乔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邰娅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伟东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18日,被告乔为和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18日至2016年1月18日,借款利率为月息百分之二。原告按照约定将借款给付被告,由被告给原告打下收据。借款期限届满,屡经原告���要,被告不能偿还,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向原告的借款63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交2015年7月18日李伟东与乔为借款合同一份及乔为收到条一份,并申请牛某某到庭作证,证明牛某某系李伟东与乔为借贷的中间人,牛某某并出示了通过牛某某账户给乔为转账的银行交易记录。被告乔为辩称:原告起诉属实,没有意见。合同是我签的,但是本金是50万元,13万是利息,转成本金,重新打的条。对牛某某证言及银行交易记录没有异议。被告邰娅未出庭应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答辩人没有借原告任何钱,也根本不知道本案另一被告是否借原告钱。现据答辩人所知,原告与另一被告共同合谋,虚构债务,意图让答辩人来承担责任。在答辩人与另一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答辩人不知另���被告是否借款,即便借款,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该借款是另一被告的个人债务。综上,应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乔为通过牛某某,分三次向原告李伟东借款50万元,分别为2013年12月22日10万元;2014年11月9日20万元;2015年2月13日20万元。因未能还款,双方经核算,于2015年7月18日按本金63万元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18日至2016年1月18日。原告称13万元利息是按照当初每一笔打款的时间计算至新的借款协议签订之日,具体利率可根据时间和数额计算,但不超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乔为称记不清当时利息是怎么打的,出事后就一直没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证据,本院询问笔录,审理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李伟东与被告乔为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收据及银行打款记录为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二被告乔为、邰娅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关于本案借款本金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被告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被告邰娅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乔为、邰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伟东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按2013年12月22日本金10万元;2014年11月9日本金20万元;2015年2月13日本金20万元分别开始计算,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二被告乔为、邰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闪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林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