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3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公司与陈细英、胡小明、李玉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陈细英,胡小明,李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3民初1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大道中宏商业街。负责人许望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雪梦,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工,住邵阳县。被告陈细英,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被告胡小明,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被告李玉成,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与被告陈细英、胡小明、李玉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于2016年6月1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94元,减半收取89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亮审 判 员 邓小兵人民陪审员 刘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艾文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