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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于锦超与被告宜宾市麦多多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锦超,宜宾市麦多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2902号原告于锦超,男,1992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宜宾市麦多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菜茵河畔小区香梅花园11幢2层2号-3。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锦超与被告宜宾市麦多多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锦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传法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赵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