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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西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658号被执行人刘西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西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西军交纳罚金5000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刘西军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西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658号财产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汤励农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