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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7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泰然分公司与石永慧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泰然分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永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79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泰然分公司。负责人:田领。委托代理人:黄敏,上海江三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龙峰,上海江三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永慧。委托代理人:李淑娟,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ACQUESMARIEBERNARDHAYAUXDUTILLY,董事长。上诉人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泰然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安居深圳泰然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永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百安居深圳泰然分公司与石永慧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百安居深圳泰然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百安居深圳泰然分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石永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此,本院认为,百安居深圳泰然分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2015年5月14日分别给予石永慧一次严重警告。百安居深圳泰然分公司在原审提交2015年5月14日辞退录音、2015年4月14日面谈记录及处分审批表证明石永慧存在两次严重警告指向的违纪事实,但2015年4月14日面谈记录及处分审批表系百安居深圳泰然分公司单方制作,石永慧不予确认,由百安居深圳泰然分公司在原审所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石永慧存在百安居深圳泰然分公司所主张的多次整改和拒不服从管理的违纪事实,故百安居深圳泰然分公司对2015年4月14日严重警告指向的石永慧违纪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百安居深圳泰然分公司关于石永慧存在两次被严重警告违纪事实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原审据此判决百安居深圳泰然分公司支付石永慧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百安居深圳泰然分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石永慧2014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187.5元及2015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187.5元。对此,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审核算的石永慧2014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2015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百安居深圳泰然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泰然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