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8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蓝四金与林如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四金,林如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8342号原告蓝四金,女,汉族,1983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江文通、卢金长,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被告林如彬,男,汉族,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原告蓝四金诉被告林如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181元,以自动撤诉形式结案减半收取59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心恩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文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