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5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福和与被执行人佟希春、陈广萍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和,佟希春,陈广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陈福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佟希春,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广萍,女,汉族,农民。林口县林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第二项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林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张守业审判员 孟凡飞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辛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