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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大丰市草庙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沈华、高凤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草庙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沈华,高凤兰,王龙生,牛进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草庙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沈华,居民。被执行人高凤兰,居民。被执行人王龙生,居民。被执行人牛进银,居民。申请执行人大丰市草庙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沈华、高凤兰、王龙生、牛进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大南商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南商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翔龙审 判 员  王季锋代理审判员  沈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