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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1执74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望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冀063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望都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建民审 判 员  赵永格人民陪审员  耿海朋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春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