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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尤瑞新与余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瑞新,余青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3019号原告:尤瑞新。委托代理人:夏海潮,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青锋。原告尤瑞新为与被告余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玉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余青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余青锋于2010年10月12日立据向原告尤瑞新借款40万元(上述款项系以现金方式分二次交付),双方书面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但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余青锋已按约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2年6月。2012年10月5日,被告余青锋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保证书,载明针对上述40万元借款,被告分三次归还,分别为:2013年2月底前归还20万元;2013年5月底前归还10万元;2013年8月底前归还10万元。后被告于2013年8月15日委托案外人唐其强向原告归还8万元借款,2015年6月14日向原告归还借款3万元,合计归还了11万元,尚欠29万元。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余青锋向原告尤瑞新借款,尚欠29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青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尤瑞新借款29万元。被告余青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余青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玉琴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