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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4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等与李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4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39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39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本院执行的柏乡县人民法院(2010)柏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乙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乙在银行存款545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彬审 判 员  李计英代理审判员  赵月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连利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