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定边县某厂劳务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定边县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376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被执行人定边县某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第5号裁决书过程中,确定由��执行人定边县某厂向申请执行人武某某支付工资人民币11353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定边县某厂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定边县某厂自动履行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1353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人执行人武某某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第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