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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督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唐步云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唐步云,高春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督501号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庞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槐占鹏、刘卫军,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唐步云,男,成年,住泊头市。被申请人高春生,男,成年,住泊头市。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冀0981民督501号支付令,因该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二被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1民督501号支付令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576元,由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秀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