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鹿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鹿泉支行与仵爱平、河北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鹿泉支行,仵爱平,河北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鹿执字第0028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鹿泉支行。法定代表人郭振东,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仵爱平。被执行人河北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卫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0)鹿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8月9日向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仵爱平、河北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仵爱平、河北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鹿泉支行借款本金360736.87元,利息159365.8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01.5元,执行费5311.04元,共计528815.29元。但被执行人仵爱平、河北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仵爱平、河北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8815.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书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