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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5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圣芬与赵仕明、安徽省德润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圣芬,赵仕明,安徽省德润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681号原告:李圣芬,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张绪伟,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仕明,男,1982年9月9日出生,住宿州市东方。被告:安徽省德润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宿怀南路87号。法定代表人: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圣芬诉被告赵仕明、安徽省德润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李圣芬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圣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圣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圣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