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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27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徐静与王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王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2755号之二原告:徐静,农民。被告:王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与被告王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徐静的申请,于2016年6月23日依法作出了查封被告王有所有的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福徽苑T3幢2501号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诉讼保全裁定;为防止因原告徐静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告王有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对为原告徐静的申请提供担保的相应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明的担保财产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棋石路与书箱路交口禹州华侨城三期枫园20#楼2405室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6180860083YZ20150012,备案单号:151260137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邢亚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元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