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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广元经济开发区融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峰、李红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经济开发区融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峰,李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广元经济开发区融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万和,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9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李红艳,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1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峰、李红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峰、李红艳的银行存款3205984.00元(本金2500000.00元、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利息660000.00元、诉讼费134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执行费2758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小红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