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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7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学柱、马冬梅等与杨海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柱,马冬梅,杨海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292号原告:刘学柱,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马冬梅,女,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玉家,系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海雨,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柱、马冬梅与被告杨海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学柱、马冬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二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学柱、马冬梅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14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车邦国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