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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吴团辉与段非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团辉,段非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7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团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段非洲,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吴团辉与被执行人段非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非洲给付案件款965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扣除申请执行人应给付被执行人段非洲的案件款1634.25元外,已将剩余案件款8070元扣划回我院,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