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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4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玉荣与肖某某、刘某某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荣,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4执4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荣,女,俄罗斯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看守所。刘玉荣申请执行肖某某、刘某某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4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退赔人民币1204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肖某某、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信息,经查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因刑事案件受到有期徒刑处罚,且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肖某某、刘某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4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富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杨长德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常海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