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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郑锦军、许丽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锦军,许丽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393号申请执行人郑锦军,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许丽婷,女,汉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郑锦军与被执行人许丽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6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丽婷名下查无房产、车辆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债权为货款5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6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