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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与辽宁国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辽宁国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164号原告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铁路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国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国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敬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绪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