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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冯风池、郭英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风池,郭英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5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冯风池,男,住隆尧县。被执行人:郭英桥,女,住隆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风池与被执行人郭英桥督促程序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隆尧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5民督5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审判员  李琪昌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靖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