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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181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尔全、游生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尔全,游生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181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林尔全,男,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游生熇,男,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吴景顺,男,出生,汉族,住洪田镇湍石村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尔全、被执行人游生熇、被执行人吴景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应当中止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X)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X)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制���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X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罗爱萍、池毓煦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  筱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