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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5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卢振甫与李风军、程绍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振甫,李风军,程绍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563号之一原告卢振甫,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风军,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程绍远,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卢振甫诉被告李风军、程绍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振甫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振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振甫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审 判 员  白翠翠代理陪审员  黄佳楠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