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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8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宋广志与张福平、王平平、刘振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广志,张福平,王平平,刘振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C}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577号原告:宋广志。委托代理人:刘运中,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平。被告:王平平。被告:刘振亭。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广志与被告张福平、王平平、刘振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张福平送达应诉材料,无法送达。本院于2016年6月3日通知原告限期交纳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张福平的准确送达地址,期限届满原告未交纳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张福平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张福平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6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茂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