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7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2005年5月16日曾因赌博被处治安拘留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6月27日曾因赌博被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溧检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郑某召集周某、吴某等人,在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的金湖路108号碧源休闲山庄、东屏镇定湖村余家边村东边一废旧养鸡场等地,先后3次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郑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0000元。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郑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周某、吴某、徐某等人的证言;2.辨认笔录及照片;3.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罚没收据;4.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本���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剩余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林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吴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