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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奥德圣电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迅达科技有限公司,黄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奥XX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威XX科技有限公司,黄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深圳市奥XX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明勤,公司��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清,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柳春,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威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华,广东高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长青,广东高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深圳市威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52065.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法院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比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判决被告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威XX科技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5年底,双方签订回款计划,载明截止2015年12月25日,被告深圳市威XX科技有限公司应付原告货款450000元,被告深圳市威XX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月31前支付50000元,3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4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5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6月30日前支付45000元;剩余货款以货物冲抵;同时约定,以上账务未结清之前,黄某本人承担连带责任,直至双方账务全部结清。签订回款计划之后,被告深圳市威XX科技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判决结果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回款计划,确认货款总额为450000元,被告深圳市威XX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约定的数额及期限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威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深圳市威XX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第一期货款逾期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被告黄某作为被告深圳市威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回款计划中明确表示承诺账务未结清之前,黄某本人承担连带责任,直至双方账务全部结清。故被告黄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上述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威XX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奥XX电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被告黄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奥XX电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80元,由被告深圳市威XX科技有限公司、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晖代理审判员 刘  洪  印人民陪审员 黄  宝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兼)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