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锁玲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锁玲,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74-2号申请执行人:锁玲,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48岁,住阜阳市颍州区颍上路。被执行人:张鹏,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37岁,住阜阳市颍泉区慧湖路。本院在执行锁玲与被执行人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房产。我院于2016年5月28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