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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执1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刁春光和侯树清民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春光,侯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1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刁春光,住开鲁县。被执行人侯树清,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侯树清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6年6月18日至2017年6月18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迟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