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端甫与陈建军、喻菊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端甫,陈建军,喻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01075号申请执行人李端甫。被执行人陈建军。被执行人喻菊香。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3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建军、喻菊香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军、喻菊香银行存款3556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建军、喻菊香应得收入3556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陈建军、喻菊香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倩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