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铁金与王斌、高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金,王斌,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667号之一原告张铁金。委托代理人叶家庆,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被告高洁。关于张铁金与王斌、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泰曲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斌、高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王斌银行存款14756.3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王斌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斌、高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闾兵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曲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周贵龙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