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史元明与渭南鑫鼎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史元明,男,194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区龙背镇北史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渭南鑫鼎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仓程路与胜利大街十字。法定代表人吴文生,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元明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8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元明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渭南鑫鼎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3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史元明若发现被执行人渭南鑫鼎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继军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孙兴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