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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北京正略钧策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正略钧策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76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正略钧策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民,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宋玉琪,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正略钧策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正略钧策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人民币3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执行费4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北京正略钧策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已私下协商处理,申请人北京正略钧策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本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拓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