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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甘肃黄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军,甘肃黄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军。被执行人甘肃黄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722号。法定代表人杨林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志军与被执行人甘肃黄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七民初字第30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黄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志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兰州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736号1单元6楼602室的产权办理在申请执行人王志军名下。兰州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回函称,执行标的物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建房手续不齐全,不符合首次登记的相关要件,无法予以协助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103执1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金昌 微信公众号“”